为加强全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和《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GB/T36122)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我支队起草了《随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相关的单位和社会公众人士可以在2024年12月27日前,通告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随州市曾都区交通大道K010号消防救援支队作战训练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消防用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和《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GB/T36122)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管理由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解决有关问题,听取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职责的情况汇报,并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列入年度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条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执法、财政、消防救援及其它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布局纳入城乡规划和新建道路规划许可审查范畴。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列入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工程配套内容,纳入工程投资预算,并与市政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同步验收,督促建筑设计企业在建设完成后将市政消火栓档案资料移交。原有市政道路补建市政消火栓应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将已建市政消火栓统一纳入市政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会同城镇供水单位推动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范围,并与消防救援部门共享动态管理信息。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建设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和服务,并对使用管理情况做抽查,及时掌握市政消火栓建设、变更、维护和完好情况,并将问题情况函告相关部门。
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水源、消火栓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其正常使用,改善农村消防条件。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级市政供水单位的行政主任部门或上级管理单位负责监督、协调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市政供水单位负责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市政消火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应规范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并设置统一、明显的标志。在易碰撞路段应当设置防碰撞护栏等保护设施。
第六条市政消火栓建设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后30日内,建筑设计企业要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规格、压力、分布图等有关的资料书面报送城管执法和消防救援部门存档备查。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能委托当地市政供水单位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并检查、督促落实下列管理维护工作要求:
(二)建立包括分布图、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供水管径、压力等内容的档案,每年初将上一年度档案资料报送城市管理执法、消防救援部门;实时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护、保养等情况,并每半年报城市管理执法、消防救援部门备案。
(三)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每年定期为消火栓上漆,无生锈现象;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每季度至少对市政消火栓开展1次试水,并清除栓内污水。
(五)在消火栓上设置标识,标明二维码、编号、管理单位、24小时故障报修电话。
(六)接到消火栓丢失、损毁报告或者有关部门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配齐、修复,并在48小时内向城市管理执法和消防救援部门回复处理结果。
第八条因道路改扩建或者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报经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批准,函告城市管理执法和消防救援部门,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条因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益性用水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理应当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向属地消防救援部门备案;且使用单位理应当向供水单位办理用水手续,在规定地点设置计量水表,按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依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不得损坏、改变市政消火栓原状;附近发生火灾或影响供水安全时,应当立马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灭火救援时需加压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按照救援现场指挥员的命令实施加压供水。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分级管理权限和管辖范围,依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新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原有市政道路补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按程序纳入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年度建设规划;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维护经费,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程序列入地方市政设施管理维护专项预算。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进行约谈:
(一)市政消火栓设置达不到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规划要求,且未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落实的;
第十四条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市政消火栓周边堆物、设摊、停车、建造建(构)筑物等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发现消火栓损坏,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消防救援部门或市政消火栓维护单位。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由消防救援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因人为问题造成市政消火栓无法正常使用的,其修复费用及相关损失由侵害人承担。
第十八条对故意损毁、盗窃市政消火栓和盗用市政消防水源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